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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 庆 永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首 页 H o m e 律 所 简 介 N a v 工 程 行 业 案 例 N a v 视 频 说 法 N a v 免 费 咨 询 C o n t a c t U s 免 费 咨 询 热 线 : 4 0 0 7 7 5 5 7 2 2 有 法 律 问 题 ? 专 业 律 师 在 线 为 你 免 费 解 答 ! 服 务 领 域 工 程 机 械 法 务 西 南 区 域 三 一 、 徐 工 、 中 联 体 系 战 略 合 作 十 余 年 公 司 治 理 法 务 处 理 人 身 损 害 专 利 侵 权 等 案 件 1 0 0 余 件 合 同 法 务 民 事 侵 权 法 务 财 税 合 规 性 法 务 侧 重 于 从 财 税 方 向 为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合 规 化 建 设 建 言 献 策 接 受 委 托 代 理 各 类 合 同 案 件 上 千 起 担 任 四 十 余 家 企 事 业 单 位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L E G A L S E R V I C E P R O C E S S 法 律 服 务 流 程 法 律 服 务 流 程 L E G A L S E R V I C E P R O C E S S 1 、 描 述 简 单 的 案 件 信 息 ( 起 因 、 经 过 ) 2 、 准 备 好 基 础 的 证 据 材 料     ( 如 : 合 同 或 协 议 、 欠 条 、 签 单 、 结 算 等 ) 咨 询 前 准 备 咨 询 前 准 备 1 、 签 订 书 面 的 委 托 合 同 , 完 善 委 托 手 续 2 、 确 定 具 体 的 诉 讼 请 求 ( 即 您 想 要 达 到 的 诉 讼 目 的 ) 3 、 配 合 搜 集 和 固 定 证 据 委 托 流 程 委 托 流 程 1 、 起 诉 ( 原 告 ) / 应 诉 ( 被 告 ) : 由 专 业 律 师 团 队 起     草 起 诉 状 / 答 辩 状 , 由 律 师 代 为 提 起 诉 讼 / 应 讼 2 、 收 到 法 院 案 件 受 理 通 知 书 、 缴 费 通 知 书 : 按 时 足     额 缴 纳 案 件 受 理 费 3 、 诉 讼 保 全 : 提 前 申 请 法 院 查 封 被 告 银 行 账 户 、 房       产 、 车 辆 、 股 票 等 财 产 4 、 庭 审 : 收 到 法 院 传 票 , 做 好 充 分 的 庭 前 准 备 工 作       ( 律 师 团 队 书 写 证 据 清 单 、   代 理 词 、 质 证 意 见 等 书       面 材 料 ) 5 、 判 决 或 调 解 诉 讼 流 程 诉 讼 流 程 1 、 上 诉 : 收 到 判 决 书 后 , 研 究 判 决 结 果 ,       在 上 诉 期 内 决 定 是 否 上 诉 。 2 、 执 行 : 判 决 书 生 效 后 , 对 方 不 主 动 履 行 的 ,      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, 由 法 院 对 其 财 产 采 取 扣 划 、       拍 卖 等 强 制 执 行 措 施 。 诉 后 流 程 诉 后 流 程 公 司 治 理 合 同 类 业 务 民 事 侵 权 劳 动 争 议 财 税 合 规 行 政 确 认 行 政 征 收 行 政 处 罚 刑 事 案 件 问 : 法 人 需 要 承 担 哪 些 法 律 责 任 ? 答 :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, 如 果 公 司 对 外 不 能 承 担 债 务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,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股 东 很 可 能 会 被 纳 入 限 制 高 消 费 名 单 , 法 人 的 正 常 生 活 将 会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; 公 司 出 现 重 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时 , 法 人 将 承 担 个 人 法 律 责 任 , 严 重 的 将 被 判 刑 ! 另 外 , 可 能 会 因 为 公 司 借 用 法 人 的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、 财 务 制 度 混 乱 等 方 面 引 起 财 务 混 同 、 注 册 资 本 不 到 位 等 原 因 , 导 致 法 人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! 问 : 如 何 主 动 收 回 工 程 欠 款 ? 答 : 债 权 人 要 有 合 同 、 结 算 单 、 各 类 签 单 等 能 证 明 应 收 款 真 实 存 在 的 证 据 材 料 , 然 后 通 过 发 律 师 函 或 者 工 作 联 系 函 的 方 式 告 知 债 务 人 , 将 通 过 法 律 的 方 式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。 如 果 债 务 人 依 然 没 有 付 款 , 债 权 人 就 可 以 提 起 诉 讼 , 甚 至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, 查 封 债 务 人 的 银 行 账 户 、 固 定 资 产 等 财 产 。 问 : 人 身 损 害 的 赔 偿 范 围 ? 答 :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, 是 指 自 然 人 的 生 命 、 健 康 、 身 体 受 到 不 法 侵 害 , 造 成 伤 害 、 残 疾 、 死 亡 及 精 神 损 害 , 要 求 赔 偿 义 务 人 以 财 产 进 行 赔 偿 的 侵 权 法 律 制 度 。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, 侵 害 他 人 造 成 人 身 损 害 的 , 应 当 赔 偿 医 疗 费 、 护 理 费 、 交 通 费 等 为 治 疗 和 康 复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, 以 及 因 误 工 减 少 的 收 入 。 造 成 残 疾 的 , 还 应 当 赔 偿 残 疾 生 活 辅 助 具 费 和 残 疾 赔 偿 金 。 造 成 死 亡 的 , 还 应 当 赔 偿 丧 葬 费 和 死 亡 赔 偿 金 。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的 多 少 是 按 照 政 府 统 计 部 门 公 布 上 一 年 度 相 关 统 计 数 据 确 定 。 因 此 , 当 事 人 在 计 算 人 身 损 害 各 项 赔 偿 金 额 时 应 该 查 清 相 关 数 据 , 以 便 于 确 定 赔 偿 项 目 计 算 标 准 。 问 : 公 司 拖 欠 工 资 怎 么 办 ? 答 :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》 的 相 关 规 定 ,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, 为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, 劳 动 者 可 以 此 为 由 提 出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, 并 主 张 经 济 补 偿 金 。 问 : 什 么 是 财 税 合 规 ? 答 : 财 税 合 规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两 方 面 : 1 、 财 政 合 规 、 2 、 税 务 合 规 , 指 的 是 企 业 的 一 切 经 济 活 动 需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方 针 政 策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等 要 求 。 为 对 企 业 的 财 务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, 企 业 需 要 进 行 合 规 性 审 计 , 合 规 性 审 计 是 内 部 审 计 实 施 的 审 计 类 型 之 一 , 可 以 通 过 管 理 层 的 决 议 进 行 发 起 , 也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或 法 规 的 要 求 开 展 。 问 : 如 何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?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什 么 些 资 料 ? 答 : 第 一 、 一 般 情 况 下 ,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需 要 遵 守 一 定 的 时 间 限 制 。 首 先 , 应 当 由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,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时 , 应 当 自 事 故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或 者 被 诊 断 、 鉴 定 为 职 业 病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。 单 位 到 期 不 申 请 时 , 工 伤 职 工 或 者 其 直 系 亲 属 , 工 会 组 织 可 以 提 出 申 请 , 期 限 是 自 受 伤 之 日 起 1 年 。 第 二 、 职 工 及 其 家 属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时 , 应 当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。 一 是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, 包 括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、 地 点 、 原 因 以 及 职 工 伤 害 程 度 等 基 本 情 况 ; 二 是 与 用 人 单 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( 包 括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) 的 证 明 材 料 ,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或 者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( 或 者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) 。 问 : 对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不 服 的 , 应 该 怎 么 办 ? 答 : 对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不 服 的 , 其 解 决 方 法 为 : 可 以 先 向 政 府 部 门 申 请 协 调 , 由 于 征 地 补 偿 本 身 就 是 国 家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征 收 后 按 照 被 征 地 的 原 用 途 给 予 补 偿 , 若 协 调 不 成 的 , 则 可 在 相 应 时 间 内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 。 问 : 酒 驾 、 醉 驾 的 标 准 ? 及 相 应 的 处 罚 规 定 ? 答 : 酒 驾 与 醉 驾 的 判 定 标 准 为 : 根 据 驾 驶 人 员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, 来 界 定 达 成 哪 种 驾 驶 行 为 。 1 、 酒 驾 即 饮 酒 驾 驶 , 主 要 是 指 驾 驶 人 员 的 血 液 中 酒 精 含 量 大 于 或 等 于 2 0 毫 克 , 小 于 8 0 毫 克 的 驾 驶 行 为 。 对 于 酒 后 驾 驶 者 , 处 暂 扣 6 个 月 驾 驶 证 , 并 处 1 0 0 0 元 以 上 2 0 0 0 元 以 下 罚 款 ; 2 、 醉 驾 即 醉 酒 驾 驶 , 主 要 是 指 驾 驶 人 员 的 血 液 中 酒 精 含 量 大 于 或 等 于 8 0 毫 克 的 驾 驶 行 为 。 对 于 一 般 醉 驾 者 , 依 法 吊 销 机 驾 驶 证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, 5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取 得 驾 驶 证 。 一 般 判 处 一 个 月 以 上 六 个 月 以 下 拘 役 , 处 相 应 罚 金 的 处 罚 。 醉 驾 撞 人 , 致 人 重 伤 或 死 亡 的 话 , 一 般 判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。 问 : 如 何 申 请 变 更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? 答 : 申 请 变 更 或 解 除 强 制 措 施 是 刑 事 诉 讼 法 赋 予 已 被 拘 留 或 者 逮 捕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一 项 重 要 权 利 。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、 近 亲 属 或 者 辩 护 人 有 权 申 请 变 更 强 制 措 施 。 人 民 法 院 、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公 安 机 关 收 到 申 请 后 , 应 当 在 三 日 以 内 作 出 决 定 ; 不 同 意 变 更 强 制 措 施 的 ,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, 并 说 明 不 同 意 的 理 由 。 问 : 承 担 了 刑 事 责 任 后 还 需 要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吗 ? 答 : 需 要 , 刑 事 处 罚 不 能 用 来 抵 扣 或 免 除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。 民 事 责 任 与 刑 事 责 任 的 区 别 在 于 产 生 的 原 因 不 同 : 刑 事 责 任 则 是 因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刑 事 法 律 规 范 而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, 民 事 责 任 是 平 等 主 体 间 因 违 反 了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; 且 两 种 责 任 追 索 的 主 体 不 同 , 刑 事 案 件 一 般 由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起 公 诉 , 民 事 案 件 由 当 事 人 自 行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, 两 者 是 独 立 的 责 任 , 因 此 在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后 仍 然 需 要 承 担 因 违 法 行 为 产 生 的 民 事 责 任 。 常 见 问 题 解 析 F r e q u e n t l y A s k e d Q u e s t i o n s 律 所 资 讯   L a w F i r m I n f o r m a t i o n 重 庆 永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律 师 徐 双 荣 获 九 龙 坡 区 律 师 行 业 最 佳 律 师 重 庆 永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律 师 徐 双 荣 获 九 龙 坡 区 律 师 行 业 最 佳 律 师 3 月 3 1 日 , 九 龙 坡 区 法 律 服 务 行 业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培 训 会 暨 九 龙 坡 区 律 师 行 业 2 0 2 2 年 度 表 彰 大 会 举 行 。 会 议 宣 读 了 《 重 庆 市 律 师 协 会 九 龙 坡 区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关 于 评 选 九 龙 坡 区 律 师 行 业 2 0 2 2 年 度 最 佳 集 体 、 最 佳 个 人 和 最 美 志 愿 者 的 决 定 》 。 重 庆 永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律 师 徐 双 荣 获 “ 2 0 2 2 年 度 重 庆 市 九 龙 坡 区 律 师 行 业 最 佳 律 师 ” 。 2 0 2 3 0 4 0 4 行 业 新 闻 热 点 新 闻 自 然 人 之 间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自 然 人 之 间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    民 间 借 贷 是 发 生 在 自 然 人 、 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之 间 的 资 金 融 通 行 为 。 对 于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组 织 来 说 , 民 间 借 贷 是 一 种 融 资 手 段 , 逐 利 性 是 这 类 借 贷 活 动 的 本 质 特 征 。 对 于 一 般 自 然 人 来 说 , 民 间 借 贷 主 要 是 为 了 缓 解 一 时 的 生 活 困 难 , 并 且 大 都 发 生 在 熟 人 之 间 , 主 要 体 现 为 亲 朋 好 友 间 的 互 帮 互 助 。 这 两 类 借 贷 虽 同 属 民 间 借 贷 , 但 是 应 当 把 握 二 者 之 间 的 实 质 区 别 。 为 此 , 笔 者 现 尝 试 就 自 然 人 之 间 的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中 的 几 个 常 见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和 讨 . . . 2 0 2 2 1 2 2 0 法 律 知 识 每 周 法 治 热 点 : “ 两 高 ” 出 台 司 解 严 惩 危 害 生 产 安 全 犯 罪 • 宜 宾 警 方 破 获 跨 境 赌 球 案 每 周 法 治 热 点 : “ 两 高 ” 出 台 司 解 严 惩 危 害 生 产 安 全 犯 罪 • 宜 宾 警 方 破 获 跨 境 赌 球 案   ■ 核 心 提 示 :     • 中 央 网 信 办 整 治 移 动 互 联 网 应 用 程 序 领 域 乱 象     • 多 家 中 企 入 选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最 佳 实 践 案 例 集     •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《 中 国 海 事 审 判 ( 2 0 1 8 — 2 0 2 1 ) 》     • 中 央 军 委 印 发 《 关 于 军 队 执 行 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〉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    • 1 2 部 门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科 类 隐 形 变 异 培 训 防 范 治 理 工 作     • 四 川 宜 宾 警 方 破 获 跨 境 赌 球 案     • “ 两 高 ” 出 台 司 法 解 释 严 惩 危 害 生 产 安 全 犯 罪     •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公 . . . 2 0 2 2 1 2 2 0 热 点 新 闻 浅 析 兄 、 姐 对 成 年 弟 、 妹 的 扶 养 义 务 浅 析 兄 、 姐 对 成 年 弟 、 妹 的 扶 养 义 务     民 法 典 第 一 千 零 七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: “ 有 负 担 能 力 的 兄 、 姐 , 对 于 父 母 已 经 死 亡 或 者 父 母 无 力 抚 养 的 未 成 年 弟 、 妹 , 有 扶 养 的 义 务 。 ” 该 条 仅 规 定 兄 、 姐 对 未 成 年 弟 、 妹 有 扶 养 义 务 , 并 未 规 定 兄 、 姐 对 无 配 偶 、 无 子 女 、 父 母 双 亡 又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成 年 弟 、 妹 是 否 负 有 扶 养 义 务 。 实 践 中 , 此 类 成 年 弟 、 妹 将 兄 、 姐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其 履 行 扶 养 义 务 的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。     在 处 理 该 类 案 件 时 , 存 在 两 种 不 同 观 点 。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, 根 据 民 法 典 第 一 千 . . . 2 0 2 2 1 2 1 9 法 律 知 识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详 解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详 解 一 、 什 么 是 交 通 事 故 ?    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》 中 对 “ 交 通 事 故 ” 的 定 义 是 , 车 辆 在 道 路 上 因 过 错 或 者 意 外 造 . . . 2 0 1 6 0 8 1 2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培 训 法 律 培 训 副 标 题 法 律 培 训 学 习 / 开 课 公 益 / 新 闻 自 然 人 之 间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[ 法 律 知 识 ] 2 0 2 2 1 2 2 0 关 于 一 般 缓 刑 的 几 个 认 识 误 区 [ 法 律 知 识 ] 2 0 2 2 1 2 2 0 浅 析 兄 、 姐 对 成 年 弟 、 妹 的 扶 养 义 务 [ 法 律 知 识 ] 2 0 2 2 1 2 1 9 转 账 或 红 包 中 款 项 交 付 性 质 的 区 分 认 定 [ 法 律 知 识 ] 2 0 2 2 1 2 1 9 民 法 典 自 甘 风 险 规 则 在 体 育 侵 权 纠 纷 中 的 适 用 [ 法 律 知 识 ] 2 0 2 2 1 2 1 9 提 供 担 保 解 除 保 全 的 判 断 标 准 与 程 序 选 择 [ 法 律 知 识 ] 2 0 2 2 1 2 1 9 浅 析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的 难 点 及 对 策 [ 法 律 知 识 ] 2 0 2 2 1 2 1 9 保 证 合 同 订 立 中 的 信 息 披 露 问 题 [ 法 律 知 识 ] 2 0 2 2 1 2 1 9 重 婚 罪 要 判 多 久 [ 法 律 知 识 ] 2 0 2 2 0 8 0 9 2 0 2 2 / 1 2 / 2 0 自 然 人 之 间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研 究     民 间 借 贷 是 发 生 在 自 然 人 、 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之 间 的 资 金 融 通 行 为 。 对 于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组 织 来 说 , 民 间 借 贷 是 一 种 融 资 手 段 , 逐 利 性 是 这 类 借 贷 活 动 的 本 质 特 征 。 对 于 一 般 自 然 人 来 说 , 民 间 借 贷 主 要 是 为 了 缓 解 一 时 的 生 活 困 难 , 并 且 大 都 发 生 在 熟 人 之 间 , 主 要 体 现 为 亲 朋 好 友 间 的 互 帮 互 助 。 这 两 类 借 贷 虽 同 属 民 间 借 贷 , 但 是 应 当 把 握 二 者 之 间 的 实 质 区 别 。 为 此 , 笔 者 现 尝 试 就 自 然 人 之 间 的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中 的 几 个 常 见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和 讨 . . . 2 0 2 2 / 1 2 / 2 0 关 于 一 般 缓 刑 的 几 个 认 识 误 区     我 国 刑 法 规 定 了 一 般 缓 刑 和 战 时 缓 刑 , 都 是 附 条 件 暂 缓 执 行 原 判 刑 罚 的 制 度 。 刑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规 定 了 一 般 缓 刑 的 适 用 条 件 , 可 以 分 为 ( 一 ) 主 体 条 件 : 即 被 判 处 拘 役 、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。 ( 二 ) 基 本 条 件 : 1 . 犯 罪 情 节 较 轻 ; 2 . 有 悔 罪 表 现 ; 3 . 没 有 再 犯 罪 的 危 险 ; 4 . 宣 告 缓 刑 对 所 居 住 社 区 没 有 重 大 不 良 影 响 。 四 项 基 本 条 件 缺 一 不 可 , 第 3 个 条 件 是 关 键 。 ( 三 ) 应 当 型 条 件 :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人 、 怀 孕 的 妇 女 和 已 满 七 十 五 周 岁 . . . 2 0 2 2 / 1 2 / 1 9 浅 析 兄 、 姐 对 成 年 弟 、 妹 的 扶 养 义 务     民 法 典 第 一 千 零 七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: “ 有 负 担 能 力 的 兄 、 姐 , 对 于 父 母 已 经 死 亡 或 者 父 母 无 力 抚 养 的 未 成 年 弟 、 妹 , 有 扶 养 的 义 务 。 ” 该 条 仅 规 定 兄 、 姐 对 未 成 年 弟 、 妹 有 扶 养 义 务 , 并 未 规 定 兄 、 姐 对 无 配 偶 、 无 子 女 、 父 母 双 亡 又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成 年 弟 、 妹 是 否 负 有 扶 养 义 务 。 实 践 中 , 此 类 成 年 弟 、 妹 将 兄 、 姐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其 履 行 扶 养 义 务 的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。     在 处 理 该 类 案 件 时 , 存 在 两 种 不 同 观 点 。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, 根 据 民 法 典 第 一 千 . . . 2 0 2 2 / 1 2 / 1 9 转 账 或 红 包 中 款 项 交 付 性 质 的 区 分 认 定     款 项 交 付 行 为 的 性 质 认 定 是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审 理 的 难 点 之 一 。 实 践 中 , 当 事 人 的 转 账 或 者 红 包 是 否 构 成 赠 与 或 者 共 同 消 费 支 出 , 应 运 用 逻 辑 推 理 和 日 常 生 活 经 验 审 查 是 否 存 在 四 种 特 殊 情 形 , 即 金 额 是 否 为 特 殊 数 字 , 是 否 在 特 殊 时 间 给 付 , 是 否 有 特 殊 附 言 , 以 及 当 事 人 是 否 有 特 殊 关 系 。 如 果 存 在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, 则 一 般 应 当 认 定 为 赠 与 或 者 共 同 消 费 支 出 ; 如 果 不 存 在 , 则 需 要 进 一 步 举 证 证 明 。     1 . 关 于 特 殊 金 额 与 特 殊 时 间 的 认 定 。 特 殊 . . . 2 0 2 2 / 1 2 / 1 9 民 法 典 自 甘 风 险 规 则 在 体 育 侵 权 纠 纷 中 的 适 用     自 甘 风 险 规 则 , 是 指 受 害 人 自 愿 承 担 可 能 性 的 损 害 而 将 自 己 置 于 危 险 环 境 或 场 合 , 造 成 损 害 的 行 为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的 一 项 规 则 。 民 法 典 在 侵 权 责 任 编 第 一 千 一 百 七 十 六 条 首 次 将 自 甘 风 险 规 则 法 律 化 , 并 将 规 则 适 用 范 围 明 确 为 “ 具 有 一 定 风 险 的 文 体 活 动 ” , 主 要 适 用 于 体 育 侵 权 纠 纷 等 案 件 。 笔 者 尝 试 通 过 分 析 民 法 典 实 施 后 全 国 法 院 审 理 的 涉 及 自 甘 风 险 规 则 的 体 育 侵 权 纠 纷 案 件 裁 判 文 书 , 系 统 梳 理 此 类 纠 纷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存 在 的 法 律 适 用 难 点 问 题 , . . . 2 0 2 2 / 1 2 / 1 9 提 供 担 保 解 除 保 全 的 判 断 标 准 与 程 序 选 择     现 行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规 定 , 财 产 纠 纷 案 件 , 被 申 请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,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裁 定 解 除 保 全 。 这 为 被 保 全 人 通 过 提 供 担 保 置 换 保 全 标 的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。 但 该 规 定 较 为 原 则 和 概 括 , 特 别 是 对 “ 担 保 ” 应 符 合 的 条 件 和 达 到 的 程 度 未 明 确 规 定 。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〉 的 解 释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民 诉 法 解 释 》 ) 和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办 理 财 产 保 全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财 产 保 全 规 定 》 . . . 2 0 2 2 / 1 2 / 1 9 浅 析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的 难 点 及 对 策 近 年 来 ,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以 及 产 业 转 型 的 不 断 推 进 , 加 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司 法 解 释 对 民 间 借 贷 利 率 的 明 确 和 具 体 化 , 客 观 上 促 使 了 民 间 资 金 流 动 的 活 跃 , 也 使 得 民 间 借 贷 活 动 日 趋 频 繁 , 借 贷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, 导 致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持 续 激 增 , 并 呈 现 出 新 的 趋 势 和 特 点 , 这 对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, 提 出 了 更 新 、 更 高 、 更 严 的 要 求 。     一 、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的 困 难     ( 一 ) 案 件 事 实 难 以 查 清 。 多 数 民 间 借 . . . 2 0 2 2 / 1 2 / 1 9 保 证 合 同 订 立 中 的 信 息 披 露 问 题     签 订 合 同 、 设 定 权 利 义 务 , 关 键 之 一 就 是 要 充 分 把 握 与 合 同 相 关 的 重 要 信 息 , 包 括 订 立 相 关 合 同 的 法 律 信 息 和 合 同 各 方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相 关 情 况 , 保 证 合 同 的 订 立 也 是 如 此 。 在 保 证 合 同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中 , 相 对 而 言 , 承 担 风 险 最 大 而 得 到 利 益 最 小 甚 至 没 有 利 益 的 , 可 能 当 属 保 证 人 了 , 尤 其 是 个 人 保 证 人 。 所 以 , 在 保 证 合 同 的 订 立 中 如 何 设 定 债 务 人 和 债 权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、 保 障 保 证 人 的 权 益 尤 其 是 知 情 权 , 便 是 维 持 交 易 公 平 、 防 范 保 证 风 险 的 关 . . . 重 庆 永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律 师 徐 双 荣 获 九 龙 坡 区 律 师 行 业 最 佳 律 师 2 0 2 3 0 4 0 4 3 月 3 1 日 , 九 龙 坡 区 法 律 服 务 行 业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培 训 会 暨 九 龙 坡 区 律 师 行 业 2 0 2 2 年 度 表 彰 大 会 举 行 。 会 议 宣 读 了 《 重 庆 市 律 师 协 会 九 龙 坡 区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关 于 评 选 九 龙 坡 区 律 师 行 业 2 0 2 2 年 度 最 佳 集 体 、 最 佳 个 人 和 最 美 志 愿 者 的 决 定 》 。 重 庆 永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律 师 徐 双 荣 获 “ 2 0 2 2 年 度 重 庆 市 九 龙 坡 区 律 师 行 业 最 佳 律 师 ” 。 每 周 法 治 热 点 : “ 两 高 ” 出 台 司 解 严 惩 危 害 生 产 安 全 犯 罪 • 宜 宾 警 方 破 获 跨 境 赌 球 案 2 0 2 2 1 2 2 0   ■ 核 心 提 示 :     • 中 央 网 信 办 整 治 移 动 互 联 网 应 用 程 序 领 域 乱 象     • 多 家 中 企 入 选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最 佳 实 践 案 例 集     •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《 中 国 海 事 审 判 ( 2 0 1 8 — 2 0 2 1 ) 》     • 中 央 军 委 印 发 《 关 于 军 队 执 行 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〉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    • 1 2 部 门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科 类 隐 形 变 异 培 训 防 范 治 理 工 作     • 四 川 宜 宾 警 方 破 获 跨 境 赌 球 案     • “ 两 高 ” 出 台 司 法 解 释 严 惩 危 害 生 产 安 全 犯 罪     •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公 . . .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构 建 数 据 基 础 制 度 更 好 发 挥 数 据 要 素 作 用 的 意 见 2 0 2 2 1 2 2 0 中 共 中 央   国 务 院 关 于 构 建 数 据 基 础 制 度 更 好 发 挥 数 据 要 素 作 用 的 意 见 ( 2 0 2 2 年 1 2 月 2 日 )     数 据 作 为 新 型 生 产 要 素 , 是 数 字 化 、 网 络 化 、 智 能 化 的 基 础 , 已 快 速 融 入 生 产 、 分 配 、 流 通 、 消 费 和 社 会 服 务 管 理 等 各 环 节 , 深 刻 改 变 着 生 产 方 式 、 生 活 方 式 和 社 会 治 理 方 式 。 数 据 基 础 制 度 建 设 事 关 国 家 发 展 和 安 全 大 局 。 为 加 快 构 建 数 据 基 础 制 度 , 充 分 发 挥 我 国 海 量 数 据 规 模 和 丰 富 应 用 场 景 优 势 , 激 活 数 据 要 素 潜 能 , 做 强 做 优 做 大 数 字 经 济 , 增 . . . 三 部 门 加 强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深 度 合 成 管 理 2 0 2 2 1 2 1 9     国 家 互 联 网 信 息 办 公 室 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、 公 安 部 近 日 联 合 发 布 《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深 度 合 成 管 理 规 定 》 。 规 定 强 调 不 得 利 用 深 度 合 成 服 务 从 事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活 动 , 要 求 深 度 合 成 服 务 提 供 者 落 实 信 息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, 将 于 2 0 2 3 年 1 月 1 0 日 起 施 行 。     据 悉 , 近 年 来 , 深 度 合 成 技 术 快 速 发 展 , 在 服 务 用 户 需 求 、 改 进 用 户 体 验 的 同 时 , 也 被 一 些 不 法 人 员 用 于 制 作 、 复 制 、 发 布 、 传 播 违 法 和 不 良 信 息 , 诋 毁 、 贬 损 他 人 名 誉 、 荣 誉 , 仿 冒 . . .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《 乡 村 振 兴 责 任 制 实 施 办 法 》 2 0 2 2 1 2 1 9     近 日 ,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、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了 《 乡 村 振 兴 责 任 制 实 施 办 法 》 , 并 发 出 通 知 , 要 求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。     《 乡 村 振 兴 责 任 制 实 施 办 法 》 全 文 如 下 。 乡 村 振 兴 责 任 制 实 施 办 法 ( 2 0 2 2 年 1 1 月 2 8 日 中 共 中 央 批 准   2 0 2 2 年 1 1 月 2 8 日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、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发 布 )     第 一 章   总 则     第 一 条   为 了 全 面 落 实 乡 村 振 兴 责 任 制 , 根 据 《 中 国 共 产 党 农 村 工 作 条 例 》 、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乡 村 振 兴 促 进 法 》 , 制 . . . 两 部 门 印 发 通 告 进 一 步 规 范 移 动 智 能 终 端 应 用 软 件 预 置 行 为 2 0 2 2 1 2 1 9     记 者 1 4 日 从 工 信 部 获 悉 , 工 信 部 、 国 家 互 联 网 信 息 办 公 室 近 日 联 合 印 发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移 动 智 能 终 端 应 用 软 件 预 置 行 为 的 通 告 》 。 通 告 指 出 , 移 动 智 能 终 端 应 用 软 件 预 置 行 为 应 遵 循 依 法 合 规 、 用 户 至 上 、 安 全 便 捷 、 最 小 必 要 的 原 则 , 依 据 谁 预 置 、 谁 负 责 的 要 求 , 落 实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, 尊 重 并 依 法 维 护 用 户 知 情 权 、 选 择 权 , 保 障 用 户 合 法 权 益 。 生 产 企 业 应 确 保 移 动 智 能 终 端 中 除 基 本 功 能 软 件 外 的 预 置 应 用 软 件 均 可 卸 载 , 并 提 供 安 全 便 捷 的 卸 . . . 《 “ 十 四 五 ” 扩 大 内 需 战 略 实 施 方 案 》 发 布 2 0 2 2 1 2 1 9   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1 5 日 发 布 《 “ 十 四 五 ” 扩 大 内 需 战 略 实 施 方 案 》 。 实 施 方 案 针 对 制 约 扩 大 内 需 的 主 要 因 素 , 围 绕 “ 十 四 五 ” 时 期 实 施 扩 大 内 需 战 略 主 要 目 标 , 明 确 了 重 点 任 务 和 重 要 举 措 。     方 案 明 确 , “ 十 四 五 ” 时 期 实 施 扩 大 内 需 战 略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: 促 进 消 费 投 资 , 内 需 规 模 实 现 新 突 破 ; 完 善 分 配 格 局 , 内 需 潜 能 不 断 释 放 ; 提 升 供 给 质 量 , 国 内 需 求 得 到 更 好 满 足 ; 完 善 市 场 体 系 , 激 发 内 需 取 得 明 显 成 效 ; 畅 通 经 济 循 环 , 内 需 发 展 效 率 持 . . .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公 布 涉 疫 物 资 价 格 违 法 典 型 案 例 多 家 医 药 企 业 上 榜 2 0 2 2 1 2 1 9    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网 站 1 4 公 布 一 批 哄 抬 药 品 价 格 等 典 型 案 例 。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案 例 :     一 、 北 京 源 通 百 姓 平 安 大 药 房 有 限 公 司 大 幅 提 高 售 价 哄 抬 价 格 案 。     2 0 2 2 年 1 2 月 1 3 日 ,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对 北 京 源 通 百 姓 平 安 大 药 房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执 法 检 查 。 经 查 , 当 事 人 在 京 东 商 城 开 设 “ 百 姓 平 安 大 药 房 旗 舰 店 ” 销 售 药 品 连 花 清 瘟 , 2 0 2 2 年 1 2 月 2 日 至 2 0 2 2 年 1 2 月 6 日 , 连 花 清 瘟 颗 粒 ( 规 格 : 6 g * 1 0 袋 / 盒 ) 进 货 价 格 2 3 . 5 7 . . . 婚 姻 法 解 释 或 改 择 偶 观 : 嫁 富 二 代 不 如 找 潜 力 股 2 0 1 6 0 8 1 2 © 2 0 2 2 版 权 所 有   |   重 庆 永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  |   地 址 : 重 庆 市 九 龙 坡 区 谢 家 湾 华 润 广 场 A 座 1 8 0 4 B   |   免 费 咨 询 热 线 : 4 0 0 7 7 5 5 7 2 2 管 理 登 录 | 渝 I C P 备 2 0 2 2 0 0 8 2 8 3 号 3 | 本 站 支 持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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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脑网络 2025-01-06 08:29: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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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脑网络 2025-01-06 08:33: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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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脑网络 2025-01-09 08:50: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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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脑网络 2025-01-09 08:52: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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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脑网络 2025-01-09 08:57: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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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脑网络 2025-01-09 08:58: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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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脑网络 2025-01-09 09:00: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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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脑网络 2025-01-09 09:00:53

新车上市_即将上市新车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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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脑网络 2025-01-09 09:36: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