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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再 审 申 诉 法 律 服 务 网 首 页 关 于 再 审 团 队 律 师 再 审 法 宝 服 务 与 报 价 新 闻 资 讯 再 审 文 书 联 系 我 们 首 页 关 于 再 审 团 队 律 师 再 审 法 宝 服 务 与 报 价 新 闻 资 讯 再 审 文 书 联 系 我 们 全 流 程 诉 讼 服 务 0 1 我 们 的 优 势 0 2 大 数 据 信 息 赋 能 0 3 全 流 程 诉 讼 服 务 为 大 众 提 供 便 捷 、 专 业 , 具 有 性 价 比 的 法 律 服 务 在 我 们 擅 长 的 诉 讼 领 域 , 一 审 、 二 审 、 特 别 是 民 事 再 审 及 刑 事 申 诉 领 域 为 大 众 发 声 , 为 大 众 服 务 。 咨 询 法 律 服 务 : 0 2 4 2 2 8 1 3 2 9 2 我 们 的 优 势 我 们 团 队 核 心 刘 宾 律 师 从 2 0 0 8 年 就 开 始 从 事 再 审 , 对 权 威 审 判 机 构 的 审 判 思 路 和 观 点 的 有 着 深 入 的 了 解 。 我 们 团 队 化 服 务 , 从 而 避 免 单 独 律 师 个 体 在 知 识 与 技 能 的 不 足 , 能 够 提 供 更 优 的 解 决 方 案 。 大 数 据 信 息 赋 能 在 大 数 据 时 代 , 我 们 积 极 探 索 运 用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、 人 民 法 院 案 例 库 司 法 大 数 据 平 台 公 示 的 案 例 , 加 强 大 数 据 检 索 与 分 析 , 为 案 件 的 方 向 提 供 数 据 支 撑 , 让 数 据 信 息 赋 能 服 务 。 再 审 荣 誉 最 佳 特 别 贡 献 奖 新 时 代 · 新 律 师 · 新 未 来 2 0 2 0 年 桂 客 年 会 2 0 1 7 年 中 国 企 业 服 务 创 新 成 长 5 0 强 2 0 1 8 中 国 最 具 社 会 责 任 企 业 第 四 届 亿 欧 创 新 将 评 选 2 0 1 9 年 优 秀 法 律 科 技 企 业 法 律 创 新 影 响 力 大 会 2 0 2 0 年 桂 客 年 会 最 佳 特 别 贡 献 奖 新 时 代 · 新 律 师 · 新 未 来 新 闻 资 讯 查 看 全 部 > 转 账 争 议 案 件 再 审 攻 略 : 事 实 与 证 据 准 备 指 引 在 诉 讼 中 , 尤 其 是 在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中 , 一 档 当 事 人 以 转 账 系 偿 还 双 方 之 前 借 款 或 其 他 债 务 , 就 该 类 问 题 进 行 再 审 准 . . . 再 审 担 保 合 同 真 实 性 : 揭 示 内 部 决 策 与 真 实 意 愿 的 证 据 及 理 由 在 申 请 再 审 时 , 针 对 法 院 以 未 查 询 到 公 司 内 部 与 保 证 合 同 相 关 的 会 议 、 审 批 、 用 印 记 录 等 为 由 , 认 定 担 保 合 同 不 是 . . . 申 请 再 审 与 强 制 执 行 : 诉 讼 程 序 的 独 立 与 联 系 申 请 再 审 与 强 制 执 行 是 诉 讼 程 序 中 的 两 个 不 同 阶 段 , 它 们 在 法 律 上 各 自 独 立 , 但 又 存 在 一 定 的 联 系 。 首 先 , 申 请 再 . . . 再 审 文 书 查 看 全 部 > 设 备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再 审 法 律 风 险 分 析 — — 再 审 律 师 专 业 解 读 再 审 律 师 解 析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: 法 院 未 支 持 原 告 四 倍 L P R 利 息 请 求 的 原 因 案 情 概 述 : 2 0 1 8 年 8 月 2 日 , 李 某 因 资 金 紧 缺 向 张 某 借 款 3 0 , 0 0 0 元 , 双 方 未 约 定 利 息 。 借 款 到 期 后 , 李 某 未 按 时 还 款 . . . 如 何 选 择 一 名 靠 谱 再 审 律 师 ? — — 再 审 案 件 防 坑 指 南 在 选 择 律 师 时 , 如 何 避 免 选 到 非 律 师 或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的 律 师 ? 以 下 是 一 些 实 用 建 议 , 帮 助 您 找 到 靠 谱 的 再 审 律 师 或 . . . 新 闻 资 讯 查 看 全 部 > 转 账 争 议 案 件 再 审 攻 略 : 事 实 与 证 据 准 备 指 引 在 诉 讼 中 , 尤 其 是 在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中 , 一 档 当 事 人 以 转 账 系 偿 还 双 方 之 前 借 款 或 其 他 债 务 , 就 该 类 问 题 进 行 再 审 准 备 ,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进 行 : 一 、 再 审 事 实 的 梳 理 与 准 备 转 账 记 录 的 详 细 核 查 : 整 理 所 有 与 争 议 转 账 相 关 的 银 行 流 水 、 转 账 凭 证 等 , 确 保 记 录 的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。 标 注 每 笔 转 账 的 日 期 、 金 额 、 转 出 方 、 转 入 方 等 信 息 , 并 详 细 列 出 这 些 转 账 在 双 方 交 易 历 史 中 的 位 置 。 交 易 背 景 的 梳 理 : 阐 述 双 方 之 间 除 本 次 争 议 外 的 其 他 交 易 关 系 , 包 括 之 前 的 借 款 、 还 款 记 录 等 。 特 别 关 注 与 争 议 转 账 时 间 相 近 的 其 他 交 易 , 分 析 它 们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逻 辑 关 联 。 合 同 及 约 定 的 审 查 : 如 果 双 方 之 间 存 在 书 面 合 同 或 约 定 , 应 认 真 审 查 其 内 容 , 特 别 是 与 转 账 相 关 的 条 款 。 注 意 合 同 中 关 于 借 款 、 还 款 、 转 账 方 式 等 事 项 的 约 定 , 以 及 是 否 存 在 特 殊 约 定 或 补 充 协 议 。 二 、 再 审 理 由 的 阐 述 转 账 目 的 与 事 实 不 符 : 详 细 阐 述 转 账 的 实 际 目 的 与 法 院 认 定 的 偿 还 之 前 借 款 或 其 他 债 务 的 事 实 不 符 。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转 账 系 用 于 支 付 其 他 交 易 款 项 或 费 用 , 而 非 偿 还 之 前 的 债 务 。 证 据 不 足 或 存 在 瑕 疵 : 指 出 法 院 在 认 定 转 账 目 的 时 , 所 依 据 的 证 据 不 足 或 存 在 瑕 疵 。 例 如 , 法 院 未 充 分 考 虑 转 账 记 录 以 外 的 其 他 证 据 , 或 未 对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和 关 联 性 进 行 充 分 审 查 。 程 序 错 误 或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: 如 果 认 为 法 院 在 认 定 转 账 目 的 的 过 程 中 存 在 程 序 错 误 或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, 可 以 提 出 此 点 作 为 再 审 理 由 。 例 如 , 法 院 未 依 法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、 未 充 分 听 取 当 事 人 意 见 等 。 三 、 新 证 据 的 搜 集 与 提 交 搜 集 与 转 账 目 的 相 关 的 新 证 据 : 如 双 方 之 间 的 其 他 书 面 或 口 头 协 议 、 电 子 邮 件 、 聊 天 记 录 等 。 这 些 证 据 应 能 够 直 接 或 间 接 证 明 转 账 的 实 际 目 的 。 对 原 有 证 据 进 行 补 充 或 强 化 : 如 提 供 银 行 流 水 的 详 细 解 释 、 转 账 凭 证 的 补 充 材 料 等 。 这 些 材 料 应 能 够 增 强 原 有 证 据 的 证 明 力 , 进 一 步 支 持 再 审 申 请 。 四 、 归 纳 与 总 结 强 调 转 账 实 际 目 的 与 法 院 认 定 的 事 实 不 符 , 提 出 明 确 的 再 审 请 求 。 详 细 阐 述 再 审 理 由 , 包 括 事 实 不 清 、 证 据 不 足 、 程 序 错 误 等 方 面 。 提 交 充 分 的 证 据 材 料 , 包 括 新 证 据 和 对 原 有 证 据 的 补 充 或 强 化 。 遵 循 法 律 程 序 , 尊 重 法 院 决 定 , 保 持 与 律 师 的 密 切 沟 通 。 以 上 是 关 于 针 对 法 院 认 定 转 账 系 偿 还 双 方 之 前 借 款 或 其 他 债 务 的 再 审 准 备 建 议 。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, 具 体 的 再 审 准 备 应 根 据 案 件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, 如 果 您 想 咨 询 专 业 律 师 的 意 见 , 可 以 致 电 给 我 们 。 再 审 担 保 合 同 真 实 性 : 揭 示 内 部 决 策 与 真 实 意 愿 的 证 据 及 理 由 在 申 请 再 审 时 , 针 对 法 院 以 未 查 询 到 公 司 内 部 与 保 证 合 同 相 关 的 会 议 、 审 批 、 用 印 记 录 等 为 由 , 认 定 担 保 合 同 不 是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的 情 况 ,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角 度 提 出 再 审 的 事 实 及 理 由 : 一 、 再 审 事 实 担 保 合 同 的 签 订 过 程 : 详 细 描 述 担 保 合 同 的 签 订 过 程 , 包 括 合 同 双 方 的 沟 通 记 录 、 谈 判 过 程 、 合 同 文 本 的 起 草 、 修 改 和 最 终 定 稿 等 。 公 司 的 内 部 决 策 流 程 : 如 果 公 司 有 明 确 的 决 策 流 程 , 应 提 供 公 司 决 策 文 件 、 会 议 记 录 等 证 据 , 证 明 担 保 合 同 的 签 订 是 公 司 内 部 决 策 的 结 果 , 并 非 个 人 行 为 。 合 同 双 方 的 真 实 意 愿 :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合 同 双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的 真 实 意 愿 , 例 如 合 同 双 方 的 书 面 确 认 、 通 信 记 录 、 电 子 邮 件 等 。 合 同 的 实 际 履 行 情 况 : 如 果 担 保 合 同 已 经 得 到 实 际 履 行 , 可 以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, 如 支 付 凭 证 、 银 行 转 账 记 录 等 , 证 明 合 同 的 有 效 性 。 二 、 再 审 理 由 合 同 签 订 真 实 性 的 证 明 : 强 调 担 保 合 同 是 在 双 方 真 实 意 愿 的 基 础 上 签 订 的 , 并 且 已 经 得 到 了 公 司 的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认 可 。 法 院 判 断 的 失 误 : 指 出 法 院 在 判 决 中 未 能 充 分 考 虑 公 司 内 部 决 策 流 程 、 双 方 的 真 实 意 愿 以 及 合 同 的 实 际 履 行 情 况 , 导 致 了 对 担 保 合 同 真 实 性 的 错 误 判 断 。 新 证 据 的 出 现 : 如 果 在 原 审 结 束 后 发 现 了 新 的 证 据 , 如 公 司 内 部 会 议 记 录 、 审 批 文 件 等 , 可 以 基 于 这 些 新 证 据 申 请 再 审 。 审 判 程 序 的 问 题 : 如 果 原 审 过 程 中 存 在 程 序 违 法 的 情 况 , 如 未 依 法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、 未 充 分 听 取 当 事 人 意 见 等 , 也 可 以 作 为 申 请 再 审 的 理 由 。 三 、 归 纳 在 申 请 再 审 时 , 应 重 点 强 调 担 保 合 同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, 以 及 法 院 在 判 决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失 误 或 程 序 问 题 。 通 过 提 供 充 分 的 证 据 材 料 和 详 细 的 说 明 , 让 再 审 法 院 能 够 全 面 、 客 观 地 了 解 案 件 情 况 , 并 作 出 公 正 的 判 决 。 同 时 , 注 意 遵 循 法 律 程 序 , 尊 重 法 院 的 决 定 , 并 在 整 个 再 审 过 程 中 保 持 与 律 师 的 密 切 沟 通 。 如 果 您 遇 到 再 审 问 题 , 请 联 系 我 们 。 申 请 再 审 与 强 制 执 行 : 诉 讼 程 序 的 独 立 与 联 系 申 请 再 审 与 强 制 执 行 是 诉 讼 程 序 中 的 两 个 不 同 阶 段 , 它 们 在 法 律 上 各 自 独 立 , 但 又 存 在 一 定 的 联 系 。 首 先 , 申 请 再 审 是 指 当 事 人 对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、 裁 定 , 认 为 有 错 误 的 ,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申 请 , 请 求 再 次 审 理 该 案 件 的 一 种 救 济 程 序 。 再 审 程 序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审 判 程 序 , 旨 在 纠 正 已 经 生 效 但 可 能 存 在 错 误 的 判 决 或 裁 定 。 其 次 , 强 制 执 行 则 是 当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、 裁 定 所 确 定 的 义 务 时 ,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, 以 通 过 国 家 的 强 制 力 来 保 障 其 合 法 权 益 得 以 实 现 。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关 注 的 是 如 何 使 判 决 或 裁 定 得 以 实 际 履 行 , 确 保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得 到 切 实 保 障 。 在 关 系 上 , 申 请 再 审 并 不 停 止 判 决 、 裁 定 的 执 行 。 也 就 是 说 , 即 使 当 事 人 提 出 了 再 审 申 请 , 原 判 决 或 裁 定 仍 然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, 被 执 行 人 仍 需 要 按 照 原 判 决 或 裁 定 履 行 义 务 。 如 果 被 执 行 人 未 履 行 义 务 , 申 请 人 仍 然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。 同 时 , 如 果 再 审 申 请 被 法 院 受 理 并 裁 定 再 审 , 那 么 在 再 审 期 间 , 原 判 决 、 裁 定 的 执 行 可 能 会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被 中 止 。 但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完 全 停 止 , 而 是 暂 时 停 止 , 等 待 再 审 结 果 出 来 后 再 根 据 结 果 进 行 相 应 处 理 。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, 再 审 程 序 和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是 各 自 独 立 的 程 序 , 它 们 之 间 不 存 在 直 接 的 因 果 关 系 。 再 审 程 序 关 注 的 是 对 已 经 生 效 的 判 决 或 裁 定 进 行 再 次 审 理 和 纠 正 错 误 , 而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关 注 的 是 如 何 使 判 决 或 裁 定 得 以 实 际 履 行 。 因 此 , 在 申 请 再 审 和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时 , 当 事 人 需 要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适 当 的 程 序 和 方 式 , 以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综 上 所 述 , 申 请 再 审 与 强 制 执 行 是 诉 讼 程 序 中 的 两 个 不 同 阶 段 , 它 们 在 法 律 上 各 自 独 立 但 又 相 互 联 系 。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, 当 事 人 需 要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灵 活 运 用 这 两 个 程 序 , 以 实 现 自 己 的 诉 讼 目 的 。 再 审 文 书 查 看 全 部 > 设 备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再 审 法 律 风 险 分 析 — — 再 审 律 师 专 业 解 读 再 审 律 师 解 析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: 法 院 未 支 持 原 告 四 倍 L P R 利 息 请 求 的 原 因 案 情 概 述 : 2 0 1 8 年 8 月 2 日 , 李 某 因 资 金 紧 缺 向 张 某 借 款 3 0 , 0 0 0 元 , 双 方 未 约 定 利 息 。 借 款 到 期 后 , 李 某 未 按 时 还 款 , 张 某 多 次 催 要 无 果 , 遂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本 案 经 一 审 判 决 后 , 再 审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专 业 再 审 律 师 团 队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了 全 面 的 法 律 分 析 。 法 院 审 理 : 借 款 事 实 : 双 方 认 可 , 有 银 行 转 账 记 录 。 还 款 情 况 : 李 某 已 偿 还 7 , 6 0 0 元 , 剩 余 2 2 , 4 0 0 元 未 还 。 利 息 问 题 : 未 约 定 利 息 , 法 院 不 支 持 张 某 主 张 的 高 额 利 息 。 判 决 结 果 : 本 金 : 李 某 需 偿 还 张 某 2 2 , 4 0 0 元 。 利 息 : 自 2 0 2 4 年 7 月 2 1 日 起 , 按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( L P R ) 计 算 利 息 , 直 至 还 清 。 为 什 么 从 2 0 2 4 年 7 月 2 1 日 起 算 利 息 ? 而 且 仅 支 持 一 倍 的 L P R 利 息 双 方 没 有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, 当 前 证 据 无 法 证 明 双 方 有 关 利 息 方 面 的 约 定 , 依 据 民 事 补 偿 的 裁 判 原 则 , 法 院 按 照 一 倍 的 L P R 利 息 支 持 原 告 。 在 时 间 方 面 , 2 0 2 4 年 7 月 2 0 日 , 李 某 在 微 信 中 承 诺 还 款 , 但 未 履 行 。 因 此 , 法 院 认 定 从 2 0 2 4 年 7 月 2 1 日 起 , 李 某 应 承 担 逾 期 还 款 的 法 律 责 任 , 并 按 L P R 利 率 支 付 逾 期 利 息 。 法 律 依 据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第 六 百 七 十 五 条 、 第 六 百 七 十 六 条 、 第 六 百 八 十 条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第 九 条 再 审 律 师 建 议 :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中 , 如 对 一 审 判 决 不 服 , 可 申 请 再 审 。 再 审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专 业 再 审 律 师 团 队 可 为 您 提 供 全 面 的 法 律 支 持 , 帮 助 您 重 新 审 视 案 件 细 节 , 争 取 合 法 权 益 。 民 间 借 贷 应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, 明 确 利 息 和 还 款 期 限 , 以 避 免 后 续 纠 纷 。 联 系 我 们 : 如 果 您 对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的 一 审 判 决 存 在 异 议 , 或 需 要 再 审 法 律 服 务 , 欢 迎 联 系 再 审 律 师 事 务 所 。 我 们 的 再 审 律 师 团 队 专 注 于 复 杂 案 件 的 重 审 与 再 审 , 致 力 于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高 效 、 专 业 的 法 律 解 决 方 案 。 # 再 审 律 师 # 再 审 律 师 事 务 所 #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# 法 律 维 权 # 法 院 判 决 # 借 款 纠 纷 # 法 律 咨 询 如 何 选 择 一 名 靠 谱 再 审 律 师 ? — — 再 审 案 件 防 坑 指 南 在 选 择 律 师 时 , 如 何 避 免 选 到 非 律 师 或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的 律 师 ? 以 下 是 一 些 实 用 建 议 , 帮 助 您 找 到 靠 谱 的 再 审 律 师 或 再 审 律 师 事 务 所 , 确 保 您 的 法 律 事 务 得 到 专 业 处 理 。 1 . 核 实 律 师 资 质 确 保 律 师 持 有 有 效 的 执 业 证 书 , 可 通 过 当 地 律 师 协 会 查 询 。 了 解 律 师 的 教 育 背 景 和 执 业 经 验 , 尤 其 是 与 再 审 案 件 相 关 的 领 域 , 比 如 再 审 合 同 律 师 或 再 审 诉 讼 律 师 。 2 . 警 惕 虚 假 宣 传 避 免 选 择 承 诺 “ 1 0 0 % 胜 诉 ” 的 律 师 , 法 律 结 果 无 法 绝 对 保 证 。 对 过 度 宣 传 的 律 师 保 持 警 惕 , 尤 其 是 那 些 声 称 “ 最 优 秀 再 审 律 师 ” 或 “ 最 便 宜 再 审 律 师 事 务 所 ” 的 律 师 。 3 . 了 解 收 费 结 构 选 择 收 费 透 明 的 再 审 律 师 事 务 所 ,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, 明 确 服 务 范 围 、 费 用 、 时 间 等 细 节 。 避 免 隐 藏 费 用 , 确 保 每 一 笔 支 出 都 清 晰 明 了 。 4 . 寻 求 推 荐 通 过 朋 友 、 家 人 或 同 事 的 推 荐 寻 找 可 靠 的 再 审 律 师 。 查 看 在 线 评 价 和 客 户 反 馈 , 了 解 再 审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信 誉 和 服 务 质 量 。 5 . 初 步 咨 询 利 用 律 师 提 供 的 免 费 咨 询 服 务 , 了 解 其 专 业 能 力 和 沟 通 风 格 。 律 师 应 能 清 晰 分 析 案 件 , 提 供 可 行 的 解 决 方 案 , 尤 其 是 针 对 再 审 案 件 的 专 业 建 议 。 6 . 签 订 正 式 合 同 确 保 所 有 协 议 都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, 避 免 口 头 承 诺 。 合 同 应 明 确 服 务 范 围 、 费 用 、 时 间 、 责 任 等 条 款 , 避 免 后 续 纠 纷 。 总 结 选 择 律 师 时 , 务 必 核 实 资 质 、 了 解 收 费 、 寻 求 推 荐 、 签 订 合 同 , 避 免 上 当 受 骗 。 如 果 您 正 在 寻 找 专 业 的 再 审 律 师 、 再 审 合 同 律 师 或 再 审 律 师 事 务 所 , 欢 迎 联 系 我 们 ! 我 们 将 为 您 提 供 高 效 、 透 明 的 法 律 服 务 , 帮 助 您 解 决 复 杂 的 再 审 案 件 ! 联 系 我 们 电 话 : 0 2 4 2 2 8 1 3 2 9 2 手 机 : 1 5 9 4 0 0 0 2 9 2 5 地 址 :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惠 工 广 场 新 地 中 心 1 号 楼 4 9 层 网 站 声 明 C o p y r i g h t © 2 0 2 2 2 0 2 3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. 辽 I C P 备 1 4 0 1 4 4 2 2 号 4 产 品 和 服 务 再 审 法 宝 服 务 与 报 价 再 审 文 书 关 于 再 审 关 于 再 审 联 系 我 们 联 系 我 们 0 2 4 2 2 8 1 3 2 9 2 ( 工 作 日 : 9 : 0 0 1 8 : 0 0 ) 1 5 9 4 0 0 0 2 9 2 5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惠 工 广 场 新 地 中 心 1 号 楼 4 9 层 微 信 公 众 号 无 讼 律 师 A P P 网 站 声 明 C o p y r i g h t © 2 0 2 2 2 0 2 3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. 辽 I C P 备 1 4 0 1 4 4 2 2 号 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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